職工享有哪些帶薪假期?
發布時間:2011-08-01 14: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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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安市讀者曹某來電詢問:我在一家生產水泥的公司上班,公司的生產比較好,因此我經常加班,節假日也很少休息,在工作比較清閑時,公司也不讓補休以前加班的假期。請問:我國法律規定職工享有哪些帶薪假期?
曹某提出的問題,本報政策咨詢室特邀請四川得道律師事務所劉東律師答復如下:
關于休息休假的內容,法律都有明確的規定,對于法律沒有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在自己的勞動規章制度中作出詳細的規定。我國法律法規規定職工必須享有的帶薪假期種類如下:
1、法定節假日。法定節假日,是指國家統一規定的用以開展紀念、慶祝活動的休息時間。根據《勞動法》第40條及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修訂發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法定節假日可以分為三類:一是屬于全體人員的節假日。屬于全體人員的節假日有以下幾類:一、元旦;二、春節;三、清明節;四、國際勞動節;五、端午節;六、中秋節;七、國慶節。二是屬于部分人員的節假日。屬于部分人員的節假日有以下幾類:一、婦女節;二、青年節。三是屬于少數民族的節日。
以上節假日凡屬于全體人員的節假日,如恰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以工作日補假;凡屬于部分人員的節假日,如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2、探親假。探親假,是指職工享有保留工作崗位和工資而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帶薪休假。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才享有探親假待遇。對于非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是否有探親假,國家無此規定。
3、婚喪假。婚喪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以及勞動者的直系親屬死亡時依法享有的假期。根據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等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本人結婚以及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1—3天的假期。根據1980年2月20日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發布的《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等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1—3天的假期;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目前國家對于非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婚喪假,沒有作出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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