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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間死因不明不影響工傷認定

發布時間:2011-07-27 15: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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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平谷區一屠宰加工廠司機葛某工作期間被發現死于廠內沉淀池內后,區勞動部門認定葛某為工傷。對此,加工廠負責人劉某不服,先申請行政復議,后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工傷認定結論通知”,理由是“葛某死于他不該去的地方,且原因不明,與工傷認定條件不相符。昨天記者獲悉,此案經過一審二審,北京市二中院日前終審判決劉某敗訴。

  2008年3月12日18時許,葛某駕車來到單位與同事一起裝車,準備給客戶送貨。裝車過程中那名同事因故離開,后返回時發現車在,但葛某不知去向。3月13日凌晨1時許,葛某的尸體在廠區內的沉淀池中被發現。警方驗尸發現,葛某衣服整齊,右手戴著單位發放的工作時需要帶的手套,結論為葛某溺水身亡,屬意外,不屬于刑事案件。

  2008年7月,平谷區勞動部門確認葛某死亡屬于工傷。對此,加工廠負責人劉某不服,申請行政復議。2009年3月,劉某接到平谷區政府作出的維持葛某工傷認定復議決定后,起訴至平谷法院。

  庭審中,劉某訴稱,葛某死亡地點是廠內污水沉淀池,而沉淀池與葛某裝車的工作廠區有一定距離,且廠里嚴格規定除清運垃圾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沉淀池區。葛某不屬于運垃圾廢物人員,不應進入該區域。勞動部門僅因葛某是在工作時間死亡,死亡地點屬于工作場所涵蓋的范圍,即認定為工傷,這與《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條件不相符,請求法院撤銷工傷認定結論通知。

  平谷區勞動部門在答辯中稱,本案中,葛某在工作時間死亡于加工廠的沉淀池內,事發時戴著單位發放的工作時需要帶的手套,而加工廠對沉淀池的防護措施存在漏洞。《工傷認定辦法》第14條“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現加工廠并無證據證明葛某非因工作原因死亡,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加工廠的訴訟請求。

  平谷法院審理后認為,因加工廠在行政復議階段和庭審中,不能證明葛某完全是由于自身原因掉入沉淀池,或者證明葛某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的不應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因此其要求撤銷工傷認定結論通知,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一審判決加工廠敗訴。

  一審敗訴后,加工廠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二中院審理后日前作出駁回加工廠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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