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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入職場的應屆大學畢業生該怎樣面對各種簽約

發布時間:2011-05-23 12: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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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夏之交,畢業生即將離校,一些大學生已經或正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但在這過程中,不少人存在疑問,例如簽了就業協議還用簽勞動合同嗎?簽約時要注意哪些問題?如何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呢?

  就業協議不能替代勞動合同

  山東某高校的畢業生張紀強,去年底就通過招聘會順利與一家大型企業達成就業意向,并簽訂了就業協議。本以為等拿到畢業證后就可以直接去上班了,但上個月小張卻接到電話通知說他不用到公司報到了,原來由于業務調整,他應聘的部門職位削減了一半,包括小張在內的5名畢業生的崗位都被取消。

  盡管拿到2000元的違約金,但正在準備論文答辯的他還得重新找工作。更令他郁悶的是,根據與企業簽署的就業協議,他在協議期內不得另謀工作,所以簽了就業協議后,他就一直沒有再找工作。況且現在大規模的校園招聘已經結束了,留給畢業生的機會很少了。

  “這種現象雖不常見,卻是不小的隱患。由于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大學生簽了就業協議后被用人單位‘退單’的現象仍時有出現。”鄭州大學教授、就業中心主任許國臣說,勞動保障部門歷年來掌握的情況表明,由于一些單位和求職者對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認知比較模糊,造成雙方在簽約階段出現不規范操作。

  對此,河南省南陽市內鄉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曹延紅介紹說,畢業生的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都簽完了,這才比較有保障。需要注意的是兩者雖然都是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但卻有著本質的區別。就業協議是由學校參與見證的,是教育部門制定就業計劃、進行畢業生派遣、畢業生將來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所以又叫三方協議。就業協議中就服務期、違約金等涉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權利義務內容的約定,應在日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中予以認可。

  曹延紅同時表示,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后。通俗地講,就業協議類似于“出嫁協議”,而勞動合同類似于“夫妻協定”。“出嫁協議”只約束“婚前”,“婚后”安排還須由“夫妻協定”明確。一旦畢業生離校后,學校將脫離三方關系,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方應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就業協議則同時終止。如畢業生屆時到用人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未根據就業協議與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則應視為違約,必須承擔違約責任。

  許國臣和曹延紅都一致表示,就業協議不能替代勞動合同,在明確勞動關系之后,勞動者應及時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將協議中約定的報酬、合同期、福利待遇、社會保障和其它需要特別約定的內容等寫入勞動合同,以防落入某些不規范企業設下的侵權陷阱;雙方還未訂立勞動合同的,為避免用人單位“反悔”而造成的損害,可在就業協議上事先約定高額違約金或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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